专业号

 根据《富顺县机构改革方案》(富委发〔2019〕2号)和《关于〈富顺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富委办〔2019〕4号),富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富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自然保护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和指导调处权属纠纷。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规范性文件,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审查、审批、审转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拟订并监督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用途管制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按权限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等工作。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村规划编制工作。

(七)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工程管线等市政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制定城乡市政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参与全县道路交通规划和工程管线规划的编制工作;按权限负责组织全县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审转、审批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造林绿化、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规范性文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林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林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调查,拟订调整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协助开展国家公园申报、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全县相关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绿色产业发展。

(十五)指导县国有林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六)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九)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构建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框架、信息系统工作。负责县级基础测绘和其他全县性或重大应急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承办测绘资质管理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负责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及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与利用工作,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二十)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省、市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检查相关工作。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划转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应急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应急局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县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县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森林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提请县应急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住建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关于建设地块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平基土石方、扬尘监管和安全监管等工作,已征已供地上的监督管理由县住建局负责;已征未供地上的监督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未征未供地上的监督管理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3.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县民政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富顺县行政区划图。

4.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并支持、配合行政审批局开展审批工作,主要包括实施现场踏勘、现场验收和行政审批前期相关准备,为县行政审批局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等。已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行使的许可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行使。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转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核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承担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交流、科技合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督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组织实施行政效能建设、行政监察、督查督办、目标考核、绩效管理等监督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内部审计、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审计监督工作。

负责机关计划财务管理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负责机关党委工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工作,以及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负责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行风政风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执行并督查党委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承担局党委和机关党委工作报告、计划总结起草工作及中心组学习、党委会议等有关日常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工作。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自贡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和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治县和普法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负责执法监察工作。牵头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工作,组织重大案件听证工作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信访调处工作。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重大信访事项。负责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维稳工作的协调处置。分析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访工作情况。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访工作。

(三)调查登记股

负责勘测调查工作。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负责确权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和指导调处权属纠纷。

负责测绘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研究拟订全县测绘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市政工程测量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基础地理信息框架与系统建设;负责全县基础测绘成果、测量标志的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全县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查、测绘项目的备案并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规范管理全市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富顺县行政区划图。

(四)规划管制股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县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实施。承担乡村振兴工作。

组织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全县国土空间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和管理。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立项、申报、初核工作。

制定城乡市政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全县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规划监管工作。负责全县道路交通规划和工程管线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工程管线等市政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含停车场)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规划行业信息化工作。

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等用途管制政策并实施,指导镇村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全县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性规划、各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工作;负责下达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出让、划拨等地块的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负责规划用地性质确认、验线、验基、规划核实等批后跟踪管理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资料收集存档。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村规划编制工作。配合发改、住建、水务、交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承担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荒漠化土地、造林绿化、退耕还林、年度指导性计划等调查规划;负责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负责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负责林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负责林业资源专项核查和认定;负责林业生产、采伐等作业设计调查;负责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及林业数表编制。

(五)开发利用股

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县属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地价管理和土地等级评定与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组织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的编制呈报及组织实施;负责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监督管理;审核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资质;负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研究及草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拟订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县级发证的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登记、初核。承担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和成果统计,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行为。调处重大矿业权属纠纷。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矿业权出让。协助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矿业权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牵头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六)保护修复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耕地保护工作。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监督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编制下达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地征用、占用、开发等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工作;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古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重要湿地的开发利用;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评估。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报批工作。开展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植被恢复,承担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河长制工作。

落实国土绿化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林业生态建设与科技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指导植树造林、荒漠化防治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相关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质量、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林业科技相关工作。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县林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建立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绿色产业发展。指导林业项目的审核报批和统计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地灾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负责森林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林业生态修复、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县内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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